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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疫情防控九个严禁 -法律知识
释义
    法律分析:
    一、 严禁抵制防控措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从湖北等重点疫区返旗;外地返旗后,要认真配合、落实所在单位和社区及相关部门统一安排的隔离规定。二、严禁谎报瞒报外出活动轨迹。返旗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必须如实报告活动轨迹及与相关确诊或者疑似患者密切接触等情况。三、严禁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折不扣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各级防控指挥部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所在社区和相关部门开展疫情排查、防控、隔离工作。四、严禁擅离职守、临阵退缩。听从统一指挥、服从统一调度和安排,坚决防止敷衍塞责、推诿扯皮、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发生。五、严禁开展群聚活动。不得筹备、组织和参与各类聚餐、集会、演出、赛事、展会、论坛等集聚性、群体性活动。六、严禁隐瞒疾病疫情。发现自身、家人及亲属有发热疑似病症时,要及时向所在单位和疾病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七、严禁散布虚假信息。严禁参与制造、传播、散布谣言及其他可能引发社会恐慌的信息,转发或发表不当言论。八、严禁侵害群众利益。不得以疫情防控为由,漠视损害群众利益,粗暴对待群众,造成群众人身和财产损失。九、严禁违反上级有关要求和规定,有其他影响疫情防控工作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六条 国家建立有效的社会动员机制,增强全民的公共安全和防范风险的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救助能力。
    第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并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突发事件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不能消除或者不能有效控制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的,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统一领导应急处置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的,从其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五十五条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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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21:3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