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我家的山林,被别人办了林权证,怎么办 |
释义 | 合法维护林地权益的关键是确保有证据证明林地的承包关系,并通过行政诉讼撤销林权证。处理林权争议应遵循《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已取得林权证的依法处理,未取得林权证的可凭土地证、土地清册、处理协议、政府决定、法院裁定等作为依据。土地改革后的林木权属可参考总体设计书、经营管理凭证等,但不得以土地改革前凭证作为依据。谁造林、谁管护原则适用于土地改革后营造的林木。 法律分析 首先要有证据证明林地的承包关系,以确定林地为自己所享有。然后,才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主张撤销林权证。从而真正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授权林业部依法颁发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以下简称林权证),是处理林权争议的依据。第七条尚未取得林权证的,下列证据作为处理林权争议的依据:(一)土地改革时期,人民政府依法颁发的土地证;(二)土地改革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规定不发证的林木、林地的土地清册;(三)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林权争议处理协议、赠送凭证及附图;(四)人民政府作出的林权争议处理决定;(五)对同一起林权争议有数次处理协议或者决定的,以上一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最终决定或者所在地人民政府作出的最后一次决定为依据;(六)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判决。第八条土地改革后至林权争议发生时,下列证据可以作为处理林权争议的参考依据: (1)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时,该单位的总体设计书所确定的经营管理范围及附图; (2)土地改革、合作化时期有关林木、林地权属的其他凭证; (3)能够准确反映林木、林地经营管理状况的有关凭证; (4)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能够确定林木、林地权属的其他凭证。第九条土地改革前有关林木、林地权属的凭证,不得作为处理林权争议的依据或者参考依据。第十二条土地改革后营造的林木,按照“谁造林、谁管护、权属归谁所有”的原则确定其权属,但明知林地权属有争议而抢造的林木或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结语 通过合法途径获取林地的证据是确保自身权益不受侵犯的关键。根据《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和相关法规,林权证是处理争议的依据。若未取得林权证,可参考土地改革时期的土地证、土地清册、处理协议等证据。而对于土地改革后的林权争议,可以参考国有林业企业的经营范围、林木经营管理状况等凭证。需要注意的是,土地改革前的凭证不得作为处理争议的依据。此外,依法种植的林木权属原则上归造林者所有,但抢造或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21修正):第三章 规划 第十七条 国家对草原保护、建设、利用实行统一规划制度。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全国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确需调整或者修改时,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21修正):第三章 规划 第二十一条 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21修正):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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