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加气证书面名称为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在当地的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办理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需提交的材料目录: 1、使用单位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私车提供车主个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车用气瓶安装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3、《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请勿手填,打印后盖章); 4、车用气瓶制造监督检验证书; 5、车用气瓶安装质量合格证及气瓶安装监督检验证书; 6、整车出厂为油气两用的车辆提供《机动车登记证》。 如果2011年以后出厂的气瓶用于油气两用的车辆,不能提供车用气瓶安装监督检验证书的,须重新经过乌海市有资质的改装单位进行安装质量确认,并经监督检验合格后方可办理。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