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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气瓶充装许可证申请办理
释义
    法律分析:一、条件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与气瓶充装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2.具有与气瓶充装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现场车间、用具、安全设施和一定的储气能力,能够为用户提供足够的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自有气瓶;3.有健全的充装安全管理制度、责任制和应急措施。二、申请单位经所在地市(州、地)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意,并签署意见后,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气瓶充装申请;2.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3.气瓶充装设备安装验收资料;4.申请人的质量手册。三、省级安全监管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初审。符合规定的,在申请表上签署正式受理意见;不符合的,申请人应当说明不受理的理由。四、审查申请人被正式受理后,应当邀请鉴定评估机构安排现场条件鉴定评估。评估机构收到申请人的邀请后,应当按照申请人的要求及时安排评估工作。并在完成鉴定评估工作后30日内,向省安全监管机构提交鉴定评估报告。省级安全监管机构可以派员监督鉴定评估工作,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核查。在审核或者核查中,申请人不符合要求的,安全监管机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和鉴定评估机构并说明理由;按照规定可以改进的,允许限期改进。五、许可安全监督机构对鉴定报告进行审查,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手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五条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非歧视的原则。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未经申请人同意,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参与专家评审等的人员不得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行政机关依法公开申请人前述信息的,允许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任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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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7 16: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