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下列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一)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 (二)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确认文件; (三)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 (四)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五)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给客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 第九百一十九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九百二十条  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