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现代执行死刑的方法主要有哪些? |
释义 | 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二十五条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在指定的刑场或者羁押场所内执行。 采用枪决、注射以外的其他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事先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目前世界上被普遍采用的行刑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静脉注射:向死刑犯的静脉中连续注射致命的药剂。犯人躺在行刑椅子上脚踝、腿、手腕、胸部和头部都被绑住。犯人的身上连有心脏监视器。行刑人一般给犯人注射麻醉剂———使犯人失去知觉,肌肉松弛剂———使犯人的心肺松弛,剧毒的氯化钾使心脏停止跳动。很多人认为,这是最人道的执行死刑的方式,也是目前美国最常用的行刑方式。 2、电椅:当使用电刑时,犯人被绑到一个特制的椅子上,行刑一般由三人或更多的人执行,他们面前各有一个电按钮,实际上只有一个按钮是连在电极上的。这样安排是为了解除行刑人的心理负担,因为谁也不清楚究竟是谁按动了真按钮。 3、毒气室:犯人被关进一间不锈钢制秘室里,当行刑开始时,行刑人打开一个阀门,液态氯化氢流到犯人坐的椅子下面的一个盘子里。接着向盘子里滴入氰化钾或氰化钠,从而产生氰氢毒气。目前,美国仍有几个州采用这种方式处死死刑犯。 4、绞刑:这是其中一种最古老的行刑方式。行刑前,犯人必须量体重,然后根据体重给犯人的腿部绑上重物,这是为确保犯人能立即被绞死。绳索套在犯人的脖子上,然后撤掉犯人脚下的支撑物。 5、枪决:这种行刑方式在西方国家没有固定的模式,大多数情况下,5名行刑人在犯人面前站成一排,向犯人开枪。为了确保行刑人不受到报复,其中一名行刑人的枪里没有子弹。这样,报复人即使知道5名行刑人的姓名,也难以分清到底谁的枪里没有子弹。 一、适用于死刑的案件是什么? 第一种:规定一种适用情节。据统计在70个死刑罪名中,有背叛国家罪、集资诈骗罪等46个罪名只规定了适用一种情节,占死刑罪名的65。7%。其中,规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的或适用情节特别严重的21个;对国家和人民利益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7个;造成严重后果的4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4个;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4个;情节严重或实为情节严重3个;数额持别巨大的,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1个;数额特别重大,情节特别严重,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的1个;投降后为敌人效劳的1个。 第二种:规定两种适用情节。据统计在70个死刑罪名中。有生产、销售假药罪等8个罪名,占死刑罪名总数的11。4%。其中规定为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2个;情节严重或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枪支、弹药、爆炸物的1个;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1个;致被绑架人死亡或杀害被绑架人1个;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或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1个;驾驶航空器、舰船叛逃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1个;出卖、转让大员武器装备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个。 第三种:规定多种适用情节。据统计在70个死刑罪名中,有强奸罪、抢劫罪等14个罪名是规定三种以上多至八种适用情节的,占死刑罪名的20%。其中:规定为使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遭受重大损失的5个;致人重伤、死亡或致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1个;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数额持别巨大或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1个;致入重伤、死亡或用条件和标准上作了重大的修改。特别对过去适用死刑特别多的一些罪名,如抢劫、盗窃、强奸、故意伤害(重伤)等罪名的适用条件上,取消了弹性情节,限制了适用范围,科学地规定了可以判处死刑的标准。这样实际适用死刑的人数将会明显减少,这是限制死刑的立法上的一大进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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