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湖滨所,地址:江汉大学(西南门)附近; 军山所,地址:中山湖路34号; 薛峰所,地址:湖北省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大道88号; 沌口所,地址: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沌口正街12号; 沌阳所,地址:车城南路96号; 神龙所,地址: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宁康路68号等受理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