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破产清偿债权的顺序概述 |
释义 | 公司破产清偿债权的顺序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依次清偿职工工资和五险一金、税款,然后再清偿破产债权。如果破产债权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要求,将按比例分配。在公司破产之后,应成立清算组织进行债务清理,包括起诉和应诉,以实现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平衡。如果没有成立清算组织,公司失去民事诉讼地位,股东可以作为被告,承担清算责任。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将清算组织变更为新的诉讼主体。 法律分析 一、公司破产清偿债权的顺序是什么 破产债权的清偿顺序,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破产债权按以下顺序清偿: 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五险一金等; 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3、破产债权。破产债权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清偿要求的,按比例分配。 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二、公司破产之后债务怎么处理 1、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对外一切民事行为,包括起诉、应诉都以清算组的名义进行,由清算组催收债权,这样利于实现怠于清算的企业及其股东与其他债权人、债务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平衡。 2、公司终止后,该公司的股东有义务组织成立清算组织。清算组织依法清理企业财产,可以对外起诉主张债权并直接受偿,可以应诉并以清理所得的财产偿还债务。 3、公司终止而没有成立清算组织的,该公司不再享有民事诉讼地位,不能以原公司名义起诉应诉。该公司的股东不能直接作为原告起诉主张公司的的债权。但股东可以作为应诉被告,承担组织成立清算组,以清理所得的财产偿还债务的责任,这一判决的效力及于清算组织。在执行阶段,股东仍怠于清算的,债权人可申请法院裁定由债权人组织清算,清算费用由股东承担。 4、实践中,有的公司在起诉、应诉时处于正常营业状态,而在诉讼开始之后发生公司被终止的情况,作为公司的股东或出资人应争取主动,依法成立清算组织,可以将诉讼主体由终止公司变更为清算组织。因为清算组管理的是原公司的的财产,行使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都来源于公司,对原公司具有完整的继承性,可以延续原公司的行为,但不能否定原公司已作出的意思表示,所以无论在诉讼的一审、二审、重审或执行阶段,都可以将清算组变更为新的诉讼主体。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公司破产清偿债权的顺序是:首先清偿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五险一金等,其次清偿破产企业所欠税款,最后清偿破产债权,如破产债权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清偿要求的,将按比例分配。破产后,成立清算组织来清理债权债务,对外进行民事行为,并催收债权,以平衡企业与其他债权人、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若未成立清算组织,则公司失去民事诉讼地位,股东需承担组织成立清算组织并偿还债务的责任。在实践中,若公司在诉讼开始后终止,股东可成立清算组织并将诉讼主体变更为清算组,以延续原公司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本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章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 (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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