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区分债权人代位权和破产撤销权 |
释义 | 法律分析: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如下: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已到期; 3、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损害债权人; 4、债权人代位权的范围应当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破产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如下: 1、够撤销的行为,必须是对债权人利益有害的行为; 2、可以撤销的行为必须在破产程序开始前的临界期间发生; 3、能够撤销的行为,必须有基于被撤销行为实际受益的人; 4、可以撤销的行为,就免费行为而言,破产债务人主观上应该有恶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