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针对此前人大代表提出的“改革我国对博士生、硕士生毕业考核体制,给予导师决定博士生、硕士生能否毕业的自主权”,教育部认为该建议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对完善高校研究生科研成果评价标准具有很大启发,决定充分采纳。 但在进一步扩大导师权益的同时,教育部也对导师的权益范围进行了限制。健全导师分类评价考核和激励约束机制,将研究生在学期间及毕业后反馈评价、同行评价、管理人员评价、培养和学位授予环节职责考核情况科学合理地纳入导师评价体系。 导师不得要求研究生从事与学业、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务,不得违规随意拖延研究生毕业时间。不得将研究生当作廉价劳动力。不得放纵研究生发生学术不端行为,不得侵犯研究生学术权益,不按实际贡献排序署名。不得讽刺、挖苦、辱骂研究生或有其他侮辱行为,不得与研究生发生任何形式的不正当关系。 之前有关硕博学生因各种原因被延期毕业、甚至被导师当作免费劳动力以至于自杀的新闻令人胆颤心惊,之后这项规定实施后,规范导师的权责范围,相信类似的新闻和案例会少很多。 【法律依据】: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开展2020年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的通知》 第三条 优先新增国家发展重点领域、空白领域和亟需领域的一级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