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法律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征用农村土地的,按照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被征地人公平、合理的补偿,其补偿包括: 1、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安置补助费,按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3、青苗补偿,一般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