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当肝硬化患者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时,如果保险公司认为该患者已经患有肝硬化,但在购买保险时未申报或隐瞒病情,那么保险公司可以拒绝赔付。此时,保险公司会以“继往不得赔付”为由拒绝赔付。这意味着,保险公司认为该患者在购买保险时已经存在患病的情况,因此,无法对这种已经存在的病情进行赔付。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投保人对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未真实告知的情况,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九十二条:“保险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自始就要求或者经过一定期间后要求履行,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第三人的原因,不能按期履行的,受影响的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因此,肝硬化被拒赔的情况下,患者需要检查自己是否在购买保险时真实告知自己的病情,如果未能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