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居住证1年有效期,每年签注1次,居住证过期后可以办理续期。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居住证的主要功能: 1、金融服务。可以绑定银行账户,利用居住证查询账户余额以及省内外银行间汇款、支付业务; 2、公交服务。可以“刷证”乘坐贴有居住证服务标识的公交车辆; 3、电子政务。通过自助申报平台,在申领居住证以及申请居住证项目变更、续期等功能的自我实现; 4、小额消费。通过加载电子钱包功能,居住证可以在商户POS终端上进行小额消费; 5、电信充值服务。可绑定移-动、网通、电信号码,并对该号码随时进行充值,可以自动获得消费积分; 6、公共服务。持证人可以预订地铁、火车以及飞机航班票务; 7、门禁应用。通过加载门禁功能,可以有效识别小区居住人口。居住期满,自动阻断持证人在小区的出入; 8、企业一证通。企业或单位可以根据实际,利用居住证对员工进行考勤登记、出入识别以及内部消费等。 法律依据:《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条 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