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微型企业的认定标准是: 1、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2、工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3、建筑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4、批发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5、零售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6、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7、仓储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8、邮政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9、住宿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0、餐饮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1、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2、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3、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4、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6、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第三条 国家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作为长期发展战略,坚持各类企业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其中的小型微型企业实行积极扶持、加强引导、完善服务、依法规范、保障权益的方针,为中小企业创立和发展创造有利的环境。第二条 本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人员规模、经营规模相对较小的企业,包括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