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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教师享有的法定权利有什么
释义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一、大学生在校外发生意外学校有责任吗?
    大学生在校外发生意外学校是否担责要分情况。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三)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四)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五)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学生从事不宜未成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等等。
    二、为什么幼儿园教师都是备案制
    备案制教师是指公办中小学(幼儿园)因教育教学需要,由区教育主管部门统一招录的非事业编制身份的教师。备案制教师的招录、管理和考核都参照事业编制教师进行。备案制教师在职期间,薪资报酬、福利、休假等待遇以及职称评定、岗位聘用、骨干申报、评优评先、培养培训等工作均参照事业编制教师实施;按规定参加并缴纳企业职工“五险一金”,依据《企业年金办法》缴纳企业年金,缴费基数均参照事业编制教师实施。备案制教师的专业发展、行政晋升、考核要求、考核标准和考核程序由市教育局及各用人单位统一管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教师法》第七条规定,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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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7:4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