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存在重大过错而导致离婚,无过错方可以请求的赔偿。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夫妻双方均有法律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六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