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在实践中,当患者提出要求复印或复制病历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患者向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有关人员提出复印或复制的的要求; 2.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有关人员应在规定时限内受理患者提出的要求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 3.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由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负责人主持进行复印或复制病历; 4.复印或复制完成后,由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的有关人员进行核对; 5.在核对无误后,医疗机构应在复印或复制的病历资料的每一页上加盖医疗机构印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