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企业破产一般查近期三年账务,具体情况需要根据企业自身情况而定。税务机关在收到纳税人的破产报告或人民法院的破产申请受理通知及其他方式获悉纳税人破产的,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报税收债权,参加破产清算,一般不因破产清算而进行税务检查。 但是,企业破产清算不是排除税务机关对其违法行为进行检查的法定事由,如破产企业被举报存在偷税、虚开发票等税收收违法行为且线索比较明确的,税务机关应依法行使检查权。 企业破产后债务的清偿顺序是: 1先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保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2然后缴纳公司欠的税款; 3再清偿公司的债务; 4最后将剩余的财产分配给股东; 5清算结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六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止的期间内,破产企业的下列行为无效: (1)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2)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 (3)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权提供财产担保;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5)放弃自己的债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