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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商业秘密的保密等级有哪些
释义
    商业秘密可以分为两大类:即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1、技术信息:是指符合商业秘密定义的非专利技术。例如:技术设计、应用实验、工艺流程、工业配方、化学配方、制作工艺、技术样品、质量控制、制作方法和计算机程序等信息。技术信息可以是有特定的完整的技术内容,构成一项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的技术方案,也可以是某一产品、工艺、材料等技术或产品中的部分技术要素。
    2、经营信息:指符合商业秘密定义的有关经营管理方面的方法、经验和策略。例如:发展规划、竞争方案、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财务状况、投融资计划、标书标底、谈判方案、财产担保及诉讼纠纷等方面的信息。
    商业秘密分为以下几个等级:绝密级关键性商业秘密、机密级重要性商业秘密、秘密级秘密等。
    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1、该商业秘密具有经济性、实用性等价值;
    2、商业秘密所有人已经对该秘密采取了必要的保护措施;
    3、该商业秘密不为公众所知悉。
    商业秘密的密级是商业秘密重要程度的等级区分和标志。法律并没有要求保密措施中必须划分秘密等级,但也没有禁止权利人自行划分秘密等级。权利人为了突出重点,加强核心商业秘密的监控,有必要以商业秘密作出等级划分。按照通常习惯和心理易接受的程度,商业秘密一般可以按“核心商密”、“重要商密”、“商密”来划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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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7 11:5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