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未收到的物业费要确认收入吗
释义
    物业服务收费应合理公开,与服务水平相适应。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应按国家规定制定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费用。物业服务企业不得额外收取手续费。同时,物业服务企业还应协助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并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监督和处理违法行为。
    法律分析
    物业收入支出应该向业主公开。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物业服务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结语
    物业服务收费应公开合理,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业主按物业服务合同交纳费用,如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后者交纳,业主负连带责任。未售或未交付物业由建设单位负责费用。政府部门应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可提供约定外服务,报酬双方协商。供水、供电等单位向用户收费,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不得额外收费。物业服务企业应制止违法行为,并向行政部门报告。物业服务企业应协助安全防范,发生事故需报告并协助救助。保安人员应遵守规定,维护公共秩序不得侵害公民权益。物业服务收费应合理公开,根据物业性质和特点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验收手续。
    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2/28 0:05: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