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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私募基金托管人可以是券商么
释义
    私募股权资金交由第三方托管是监管部门的基本要求,在潜意识里我们都会理所应当的把银行当作默认受托方。那么,除了银行之外,还有没有机构可以从事私募股权基金资金的托管业务呢?
    活跃于资本市场的券商是否可以呢?事实上,答案是肯定的。
    下面跟天使客具体来了解一下吧,看看有哪些券商具有此资质,了解下最新相关信息。
    已有消息称证监会机构部下发了迅速腾空最新一期机构监管情况通报,不仅对“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的内涵做了明确,同时表示证监会拟适时出台《证券公司主经纪商服务指引》,在该指引出台前,拟不再新增相关众多创造综合服务试点。目前券商的整个私募服务托管业务规模已达8000亿元,这也意味着,在新规出台空间前的这段过渡期内,这块8000亿元的蛋糕或被重新划分。
    一、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有哪些禁止性规定?
    上述机构或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一是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二是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三是利用基金财
    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四是侵占、挪用基金财产:五是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
    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六是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七是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八是从事内幕交易、操纵交易价格及其
    他不正当交易活动;九是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二、私募基金的托管银行需要有什么资质或要求吗?
    《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的证券基金托管银行,也就是托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净资产和风险控制指标符合有关规定
    (2)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3)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4)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条件
    (5)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
    (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7)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应该没有专门的牌照,一般做的比较大的银行也都能满足上面这些条件。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三十三条担任基金托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净资产和风险控制指标符合有关规定;
    (二)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三)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四)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条件;
    (五)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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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16:0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