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上海肩负着改革开放排头兵、创新发展先行者的使命和责任,很多改革是在现有法律制度都没有的情况下进行探索的。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协调同步,这是上海改革的特点。2013年中央把首个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先行先试放在上海、放在浦东,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对相关法律、法规在自贸试验区调整适用作出决定,这在当时的《立法法》中找不到依据。决定作出后,在2015年修改《立法法》的时候,就把这个制度写进《立法法》修正案,固化了这一制度。 法律依据:《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法治保障制定浦东新区法规的决定》 一、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足浦东改革创新实践需要,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浦东新区法规的决定》,遵循宪法规定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基本原则,制定浦东新区法规,可以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作出变通规定,在浦东新区实施。 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建立与制定浦东新区法规相适应的立项、起草、审议等工作规程和制度安排,会同浦东新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立法需求征集、重要制度论证等工作。浦东新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建立参与起草、制定浦东新区法规的工作机制。 浦东新区法规应当分别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并说明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作出变通规定的情况。 三、对暂无法律、法规或者明确规定的领域,支持浦东新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先行制定相关管理措施,并按程序报备实施。形成整体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