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农村的房屋属于户主,同时也供全部家庭成员进行使用以及居住,由于房子是在宅基地上来进行搭建,因此也要和宅基地的使用权保持一致性,而宅基地使用权人就可以利用土地建造住宅以及附属设施,并且对于搭建出来的住宅及其附属设施拥有使用权。《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第三百六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第三百六十四条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法律客观: 《物权法》第152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物权法》将于2020年12月31号失效)。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