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单位聘用护林员非上班时间,因病死亡,有没有赔偿责任 |
释义 | 员工因病死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享有待遇,用人单位无需赔偿;未参保的用人单位需支付待遇,标准根据各地规定执行,如黑龙江省为一万元。《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参保个人遗属可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病残津贴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法律分析 员工因病死亡,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以享受《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待遇,用人单位不需要赔偿。如果没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待遇的支付。支付标准根据各省(市、自治区)人社部门的规定执行,黑龙江省是两项合并支付一万元。附:《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拓展延伸 单位聘用护林员非上班时间,因病死亡,是否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根据劳动法和相关规定,单位在聘用护林员期间,无论是上班时间还是非上班时间,都应对其安全和健康负有责任。如果护林员在非上班时间因病导致死亡,单位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根据具体情况,赔偿范围可能包括医疗费、丧葬费、抚恤金等。单位作为雇主,应确保员工的安全和健康,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其权益。如果单位未能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护林员在非上班时间发生意外,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单位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结语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员工因病死亡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享受相应待遇,用人单位无需赔偿。若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应承担待遇支付责任,支付标准根据各地规定执行。扩展延伸中提到,单位在聘用护林员期间,无论上班还是非上班时间,都应负责其安全和健康。若护林员在非上班时间因病导致死亡,单位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丧葬费、抚恤金等。单位作为雇主,应保障员工权益并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否则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章 工 伤 保 险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