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交通事故的案由 |
释义 |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案由,是人民法院对诉讼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的性质进行概括后形成的案件名称;是表明该起案件的具体法律关系,有时会出现多个法律关系合并审理的情况,本诉与反诉可能是一个案由,也可能是两个,这就要求法官助理在制作文书的时候表述清楚。 一、另行起诉和再起诉区别有哪些 1、概念不同 (1)再起诉 是指对同一个案件的重复起诉或者对前期法院审判不服的进行再次上诉。 (2)另行起诉 另行起诉是指在法院审理的案件中,不能就当事人提出的主张进行合并审理,需当事人另案起诉。一般是当事人提出的主张与审理的案件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即案由不一致;或者主张的暂时没有证据等。 2、影响不同 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1)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2)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3)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另行起诉,在民事诉讼中也叫“即代位权起诉“。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债务追索权时,债权人直接起诉债务的债务人,并要求其还债的一种诉讼活动。 二、被起诉了该怎么反诉 被起诉了反诉方式如下: 1、首先,民事诉讼中的反诉,必须是要在已经作为被告,已经被原告起诉之后才能提起; 2、其次,在对方起诉之后,如果提出反诉的话,反诉的事实必须和现在的诉讼的事实一致; 3、再次,具备了上述条件之后,还要就上述情况收集必要的证据,这样反诉的成功率就要搞很多; 4、撰写反诉书,写明反诉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5、将反诉书以及前期收集的材料一起,提交给正在审理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知,反诉,是指在正在进行的诉讼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起的诉讼。本诉的原告在反诉中称为“反诉被告”,本诉的被告称为“反诉原告”。如果本诉尚未开始或本诉辩论已经终结,则不可能提起反诉。如果本诉正在进行中,辩论终结前提起了反诉后,即使本诉撤回,也不影响反诉的存在。 反诉制度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1、本诉与反诉的牵连关系。 本诉、反诉之间存在牵连关系,并不能当然得出“本、反诉基于同一法律关系”的片面结论。本诉与反诉可能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本诉与反诉也可能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 2、反诉提起的时间。 反诉应当在本诉诉讼过程中提出。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3、反诉的地位。 反诉属于特别授权事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提起上诉。 三、职务侵占民事案件 民事案件案由的确定的依据。一般地是根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鉴于具体案件中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争议的焦点可能有多个,,争议的标的也可能是两个以上,为保证案由的高度概括和简洁明了,民事案件案由的表述方式原则上确定为“法律关系性质”加“纠纷”,不再包含争议焦点、标的物(货款、工程款)、侵权方式等要素,如“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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