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人民法院的职权具体如下: 1、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和其认为应当由自己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2、对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 3、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规定提起的上诉、抗诉案件; 4、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 5、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核准的死刑案件。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对属于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布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可以设巡回法庭,审理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确定的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案件: 1、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2、基层人民法院报请审理的第一审案件; 3、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4、对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 5、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二)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三)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 (四)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五)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六)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