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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招摇撞骗罪的客观情节有哪些?
释义
    招摇撞骗罪加重的情节有:行为人多次进行招摇撞骗的;招摇撞骗所得非法利益巨大的;造成被骗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或恶劣政治影响的;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
    一、招摇撞骗罪和诈骗罪有什么区别
    (一)侵犯的法益不同
    诈骗罪侵犯的是他人的财产权,主观上要求对他人的财物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而招摇撞骗罪并不要求骗取产物,主要是假冒特定身份进行炫耀、欺骗,但不以骗取某种利益为要件,侵犯的主要是国民对国家机关的公共信赖;
    二、德州招摇撞骗罪刑事构成要件有哪些
    招摇撞骗罪的构成要件:(一)主体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非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均可构成本罪。(二)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出于故意,其犯罪目的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三)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四)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的行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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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5 6:27: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