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议庭和独任庭的区别 |
释义 | 合议庭制和独任庭是我国法院的二种审理法庭的组成方式。合议庭和独任庭的区别具体如下: 1、合议制是指由三名以上单数的审判员、或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负责对案件进行审判; 2、独任制则是指由审判员一个独任进行审判。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合议庭的职责如下: 1、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先予执行等裁定; 2、确定案件委托评估、委托鉴定等事项; 3、依法开庭审理第一审、第二审和再审案件; 4、评议案件; 5、提请院长决定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6、按照权限对案件及其有关程序性事事项作出裁判或者提出裁判意见; 7、制作裁判文书; 8、执行审判委员会决定; 9、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由合议庭或者法官一人独任审理。 合议庭和法官独任审理的案件范围由法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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