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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高温停止户外作业 规定
释义
    要求用人单位严格执行高温天气户外工作时间规定,根据本单位生产特点,合理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的户外工作时间,尽量避开酷热时段作业,适当增加劳动者休息时间和轮换班次。
    在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发布日预报气温最高达到40℃以上的高温天气下,用人单位要停止安排劳动者进行户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并尽量缩短室外连续工作时间,不得安排劳动者在当日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要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连续工作时间,并不得安排劳动者加班。
    除强调严格执行高温天气户外工作时间规定外,还要进一步落实防暑降温措施、保障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益、加强执法检查等提出工作要求。
    对不适宜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要及时协商调整工作任务,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高温天气下从事户外作业及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对出现中暑等症状的劳动者要立即采取相应救治措施,必要时及时送医治疗。
    用人单位要保障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益,合理确定高温天气下劳动者的工作量和劳动强度,不得因高温天气停工、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待遇,要及时向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法律依据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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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8:2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