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固定资产应计提折旧有: 1、房屋、建筑物; 2、在用的机器设备、运输车辆、器具、工具; 3、季节性停用和大修理停用的机器设备; 4、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5、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6、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 1、土地; 2、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以及封存的固定资产; 3、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4、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5、已在成本中一次性列支而形成的固定资产; 6、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7、破产、关停企业的固定资产; 8、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 9、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 10、财政部规定的其他不得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法律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 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 应计折旧额,是指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原价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金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还应当扣除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 预计净残值,是指假定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已满并处于使用寿命终了时的预期状态,企业从该项资产处置中获得的扣除预计处置费用后的金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