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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贩卖色情链接立案标准是怎样
释义
    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内容含有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十个以上的;
    (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五十个以上的;
    (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等一百件以上的;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千次以上的;
    (五)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一百人以上的;
    (六)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七)数量或者数额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
    (八)造成严重后果的。
    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本条第二款规定行为的,应予立案追诉。
    以牟利为目的,通过声讯台传播淫秽语音信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向一百人次以上传播的;
    (二)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
    一、传播色情信息会被判拘役吗
    传播色情信息是有可能会被判拘役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六条单位犯本节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该条的规定处罚。
    二、传播色情被处罚的案例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传播淫秽物品案,被告人沈某、郑某因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分别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沈某,郑某均系开鲁县某镇村民,因无正式工作,渐渐沉迷于网络。2017年年初,沈某以昵称为哥只是传说的QQ号建立昵称为开鲁风流夜的QQ群,并利用此群传播淫秽图片。2017年春节后,郑某以昵称为漫步人生路的QQ号也加入该群,并成为该群管理员。此后,沈某、郑某作为该QQ群管理者,在群内上传多张淫秽图片,对于群内其他成员上传的淫秽图片也未予管理、制止。2017年3月16日,开鲁县公安局民警发现该QQ群主要用于传播图片。经通辽市公安局审查鉴定,自2017年3月7日至3月29日,该QQ群内成员上传的大量图片中有79张属淫秽物品。案发后,沈某、郑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开鲁县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认为,被告人沈某、郑某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应予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处:被告人沈某、郑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官表示:根据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传播色情信息是指在公共场所或者公众之中进行传播。主要是指通过传阅、出借、展示、赠送、讲解等方式散布、流传淫秽的图书、报纸、刊物、画册、图片、影片、录像带、录音带、载有淫秽内容的文化娱乐品以及其他淫秽物品的。这种传播行为可以是在公共场合公开进行,也可以是在公众中私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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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11:46: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