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流域统一管理与区域分级管理相结合 我国条例所称河长制湖长制,是指在江河水域设立河长、湖泊水域设立湖长,由河长、湖长对其责任水域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治理等工作予以监督和协调,督促或者建议政府及相关部门履行法定职责,解决突出问题的机制。水域,包括江河、湖泊、水库以及水渠、水塘等水体及岸线。 我国条例提出,建立流域统一管理与区域分级管理相结合的河长制组织体系。按照行政区域设立省级、市级、县级、乡级总河长、副总河长。 按照流域设立河流河长。跨省和跨设区的市重要的河流设立省级河长。各河流所在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分级分段设立河长。 建立区域分级管理的湖长制组织体系。按照行政区域设立省级、市级、县级、乡级总湖长、副总湖长,由同级总河长、副总河长兼任。跨省和跨设区的市重要的湖泊设立省级湖长。各湖泊所在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分级分区设立湖长。 河长湖长定期组织巡河巡湖 我国条例提出,县级以上河长、湖长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巡河巡湖工作。省级河长、湖长每年带队巡河巡湖不少于一次,市级河长、湖长每半年带队巡河巡湖不少于一次,县级河长、湖长每季度带队巡河巡湖不少于一次,乡级河长、湖长每月巡河巡湖不少于一次,村级河长、湖长每周巡河巡湖不少于一次。 我国条例提出,对通过巡查或者其他途径发现的问题,县级以上河长、湖长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或者应当由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或者组织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予以处理;依照职责应当由上级河长、湖长或者属于上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处理的,提请上一级河长、湖长处理;依照职责应当由下级河长、湖长或者属于下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处理的,移交下一级河长、湖长处理 总结:县级以上河长、湖长对通过巡查或者其他途径发现的问题,属于自身职责范围、现场可以处理的,可以现场督办有关单位整改问题;对需要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处理的,可以采取发送督办函或者交办单的方式交办。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法律依据】:《江西省实施河长制湖长制条例》第一条 为了实施河长制湖长制,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河长制湖长制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河长制湖长制,是指在江河水域设立河长、湖泊水域设立湖长,由河长、湖长对其责任水域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治理等工作予以监督和协调,督促或者建议政府及相关部门履行法定职责,解决突出问题的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