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异地转学需要四方核办:转入学校、转入学校学籍主管部门、转出学校、转出学校学籍主管部门。 其流程依次是: 1、转入学校发起跨省转学申请(需要正确输入学生姓名和学籍号,输入有错的,将无法办理而退回转入学校,需要重新发起)。 2、转入学校核办,转入学校学籍主管部门核办。 3、转出学校核办。 4、转出学校学籍主管部门核办。 5、四方核办无误后,由转入学校调取学生档案。办理完成后,转入学校应告知家长。 小学转学应提供的材料: 1、申请表。 2、学籍卡原件。 3、义务教育登记卡。 4、转学证明书或转出回执。 5、转学须提供户口簿原件等材料。 学生转学坚持户籍与实际居住地一致 依据“小学相对就近,初中相对集中”的原则,由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学位情况统筹安排。 非毕业年级接收转学生的工作,最迟不得晚于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办理。因特殊情况(须提供相关证明)需中途转学,经学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方可办理学期中途转学。 学生在休学期间、受处分期间不予转学。公办中小学的六年级、九年级第二学期原则上不办理转学。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九条 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