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一、具备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2个以上50个以上; (2)股东出资额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30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10万元(公司名称冠省名的,依照省工商局有关规定);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二、登记注册程序 (1)公司名称预先核准。 名称核准阶段分为三步:①公司设立申请者填写先核准申请书进行公司名称查询;②公司登记机关初审,预先核准;③公司登记机关核发《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申请核准须提交;①全体股东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②东股或者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③公司住所方位图;④拟申报有限公司的东资格及资产构成情况表。 (2)申请设立公司登记。 设立登记分为五步:①受理,公司设立申请者庆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写的登记注册后,公司登记机关方可受理,否则不予受理;②审查,公司登记机关对提交的文件、证件和登记注册书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开办条件;③核准,公司登记机关经过审查和核实后,做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者;④发照,公司登记查关对核准登记的申请单位,颁发有关证照,及时通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领取证照,并办理法定代表人签字备案手续;⑤公告,对核准登记注册的公司企业法人,由公司登记机关组织发布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