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偷税漏税与欠税的区别是什么? |
释义 | (1)主观方面不同 1、逃税行为的主观上存在故意,并有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2、漏税行为与欠税行为的纳税人均没有逃税的故意。 (2)行为表现不同 1、逃税行为,表现为纳税人通过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等。 2、漏税行为及欠税行为,均表现为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行为。 (3)行为性质不同 1、逃税行为系违反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 2、漏税行为及欠税行为没有违反刑法规定,不是犯罪行为。 (4)法律后果不同 1、逃税行为构成刑法规定的逃税罪,逃税行为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2、漏税行为及欠税行为,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及时补税,以及进行必要的行政处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用于记帐的发票等原始凭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记帐凭证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已经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或者扣缴税款登记的;(二)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通知其申报的;(三)尚未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扣缴税款登记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通知其申报的。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虚假的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报送虚假的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或者其他纳税申报资料,如提供虚假申请,编造减税、免税、抵税、先征收后退还税款等虚假资料等。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未经处理”,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在五年内多次实施偷税行为,但每次偷税数额均未达到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构成犯罪的数额标准,且未受行政处罚的情形。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同一偷税犯罪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又被移送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依法定罪并判处罚金的,行政罚款折抵罚金。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