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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释义
    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与义务: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许可的转播和复制行为,同时享有自己制作节目的播放和许可他人播放的权利。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需获得许可并支付报酬,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许可但需支付报酬。
    法律分析
    我国法律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许可的下列行为:(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换言之,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以下权利。
    1)播放权广播电台、电视台有将自己编排制作的节目播放出去的权利。
    2)许可他人播放并获得报酬权广播电台、电视台可授权他人将自己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录制下来并转播。
    3)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并获得报酬复制广播电视节目的方式有录制、出版等,如将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英语数学节目录制成磁带和录像带。
    广播电台、电视台的义务: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拓展延伸
    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的法律责任和权益有哪些?
    广播电台和电视台作为媒体机构,在履行其职责和提供信息服务的过程中,承担着一定的法律责任和享有相应的权益。首先,它们有责任确保广播和电视节目内容的合法性和公正性,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得传播违法信息。其次,它们应承担版权保护的责任,确保节目内容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此外,广播电台和电视台还应保护消费者权益,提供准确、真实、客观的信息,不得误导观众。同时,它们也享有言论自由和新闻报道的权益,可以独立报道新闻事件,表达意见和观点。总之,广播电台和电视台在法律责任和权益方面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应积极履行职责,为社会提供优质的媒体服务。
    结语
    广播电台和电视台作为媒体机构,承担着法律责任和享有相应权益。其应确保节目内容的合法性和公正性,遵守法律法规,不传播违法信息。同时,应保护知识产权,不侵犯他人权益。此外,还应保护消费者权益,提供准确真实的信息,不误导观众。广播电台和电视台也享有言论自由和新闻报道权益,可独立报道新闻事件,表达观点。综上所述,广播电台和电视台在法律责任和权益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应积极履行职责,为社会提供优质媒体服务。
    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第四十二条,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著作权法》第四十三条,录音录像制作者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
    《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
    (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转播;
    (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以及复制;
    (三)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
    广播电台、电视台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不得影响、限制或者侵害他人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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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21:14: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