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
释义 | 法律分析:广播电台以及电视台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使用他人作品 1、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可以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 2、支付报酬可以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 3、取得制片者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可以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 4、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可以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 《 著作权法 》 第四十三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第四十六条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制片者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在生活中遇到使用他人作品等事情如对于内容不太了解,可以咨询网上的律师。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 (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转播; (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以及复制; (三)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 广播电台、电视台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不得影响、限制或者侵害他人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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