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第 二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也可以进行调解,调解是 二审程序 结案的一种方法。 第一,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所以,二审的调解只能由合议庭主持; 而 一审 调解可以由合议庭主持,也可由审判员一人主持。 第二,第二审法院关行全案调解,不限于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可以对当事人的原案请求实行全案调解,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对原审判决过的请求进行调解,也可以对原审应当判决而未予判决的请求进行调解。 第三,第二审人民法院实行并案调解。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的调解不限于当事人原审请求的范围,可以对当事人新增加的请求并案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第一审应当予以 合并审理 的请求,或者依职权应当合并审理的案件未予合并审理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意愿进行调解,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第四,二审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而一审调解有些案件,如调解和好的 离婚 案件、调解维持 收养 关系的案件、能够即时履行案件等,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