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上期留抵税额是指增值税额的进项税额是上月未抵扣完,留到下月抵扣的进项税额,上期有留抵税额说明增值税进项大于销项,是不用交增值税的。通俗的说,上期留抵税额,就是“应交税金—增值税”的期初借方余额。 增值税实行链条抵扣机制,以纳税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及不动产时,支付的价款以外的增值税税额即为企业的进项税额,如果上游企业属于一般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即为上游企业的销项税额,如果上游企业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则为上游企业的应纳税额。 留抵税额产生的原因 留抵税额主要是纳税人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在时间上不一致造成的,比如集中采购原材料和存货,尚未全部实现销售;投资期间大量采购机械设备等存在大量进项而尚未取得收入等,均会造成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此外,在多档税率(13%、9%、6%、零税率)并存的情况下,销售适用税率低于进项适用税率,也会形成留抵税额。 对于期末留抵税额,两种处理方式,一是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二是满足一定条件,直接将留抵税额退回,比如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文规定的条件,可以享受增量留抵退税。 法律依据 《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 第一条 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一)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在2022年12月31日前,退税条件按照本公告第三条规定执行。 (二)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