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有下列行为的可以认定是隐匿财产:1、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父他人名义买房,事实上自己是实际的房屋拥有者。2、房产证上只有夫或妻一人的名字,登记了房产证明的一方将房产出卖,套取现金。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私下购大宗财产而不告诉对方。4、将存款转移到别人名下。5、转移工资收入。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