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所谓“脱密”,顾名思义,即不再接触商业秘密。用人单位通过约定,要求员工在离职前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在员工通知用人单位后,还必须为用人单位再工作一定期限,该期限届满,员工才可以正式离职,在通知后的这段时间内,用人单位可以将员工调换至不需保密的工作部门,以确保员工不再获知新的商业秘密,因此又被称为“提前通知期”。这一制度是基于商业秘密的时效性的考虑而设计的。员工在保密部门工作过程中获知的商业秘密,可能会在脱密期内被公开,从而不再是商业秘密,即便未被公开,由于用人单位的业务在不断的发展,在脱密期内一定会有新的商业秘密产生,这些新的商业秘密当然更有价值,原有的商业秘密便在脱密期内降低了价值,即使被泄露,也不会给用人单位造成过大的经济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