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日记确为死者真实意思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准确日期、且无相反证据的,可以作为遗嘱。遗嘱一般分为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等,日记从形式上属于自书遗嘱。若日记是当事人在清醒状态下书写、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能代表其真实意、日记中有其签名、标明了准确年、月、日,且没有相反证据时,该日记可以认定为遗嘱。司法实践中,法院会考量整个案件的具体案情,完全尊重被继承人的意志的,结合实际证据情况去尽量还原被继承人生前的个人意思表示。即使自书遗嘱或者日记等记载被继承人意志的书面材料在形式上存在一定瑕疵,但是只要其能明确表达出被继承人的意志,也不会影响对日记遗嘱性质的认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