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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书记员遗失卷宗补救办法
释义
    法院书记员将案卷丢失怎么办?
    法院书记员将案卷丢失将根据《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进行处分。
    第八十八条因过失导致案卷或者证据材料损毁、丢失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五十二条违反规定将案卷或者其他诉讼材料借给他人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扩展资料
    聘任制书记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聘任合同:
    (一)严重违反公务员管理有关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规章制度的;
    (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正司法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在试用期内不能胜任工作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解除聘任关系的情形。
    案卷遗失的补救措施具体情况如下:
    1、关于丢失的卷宗写一份详细材料,包括被丢失的卷宗涉及哪些案子,根据印象整理材料;
    2、查清卷宗在哪个部门丢失,并且立即与该部门的领导协商解决;
    3、丢失卷宗本身属于失职行为,可以向检察机关检举揭发;
    4、如果发现丢失卷宗是故意为之,这时要立即报警处理;
    5、如果发现有渎职、玩忽职守等行为,可以向纪检监察机关投诉,让纪检监察机关去调查。
    法院书记员将案卷丢失将根据《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进行处分。
    第八十八条因过失导致案卷或者证据材料损毁、丢失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五十二条违反规定将案卷或者其他诉讼材料借给他人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扩展资料
    聘任制书记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聘任合同:
    (一)严重违反公务员管理有关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规章制度的;
    (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正司法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在试用期内不能胜任工作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解除聘任关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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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21: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