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多式联运经营人指的是什么? |
释义 | 多式联运经营人指的是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多式联运合同的合同一方。且多式联运经营人收到托运人交付的货物时,应当签发多式联运单据。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不是签订合同的当事人收货人能否起诉承运人 即使收货人不是签订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但是收货人凭持有的正本提单提货,在货物有损等权利受到损害时,对承运人可以提起诉讼。 因为在国际海上运输合同中,与其他合同不同的是具有约束第三人的性质,合同由托运人和承运人签订,托运人通常不是收货人,承运人应向第三者收货人交付货物,收货人虽不参加合同的签订,但可直接取得合同的某些权利,并受合同的一定约束。因此,收货人也是合同的主体之一。所以,在货物送到之时,收货人只要拿上有物权凭证和运输合同的证明效力的提单,买卖中货物的风险转移和提单的流转都有相应的法律或惯例调整,因此,此时收货人的货物受损或是其他权利受到侵害的,都可以直接向承运人起诉。 二、国际商事仲裁是什么 国际商业仲裁:是解决对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争议的途径之一。通常在争议发生时,双方通过自己订立的仲裁协议;将争议提交仲裁协议规定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范围: 1、租船合同、多式联运合同或提单、运单等运输单据所涉及的海上货物运输、水上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纠纷; 2、买卖、建造、修理、租赁、融资、拖带、碰撞、救助、打捞、集装箱买卖、建造、租赁、融资等业务发生的争议; 3、海上保险、共同海损及船舶保赔业务发生的争议; 4、船舶物料及燃油供应、担保纠纷、船舶代理、船员劳务、港口作业纠纷; 5、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海洋环境污染纠纷; 6、双方协议仲裁的其他争议。 三、合同履行方式包括哪些 合同履行方式即合同当事人完成合同义务的方式。合同履行方式是多样的,主要根据合同的约定不同而有着不同的履行方式。对于需要交付货物的,合同履行方式则是交付一定货物,对于需要运输物品的,合同履行方式则是按照约定运输一定物品。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合同履行方式的,一般可以进行补充协议或者按照惯例来履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八条 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对全程运输享有承运人的权利,承担承运人的义务。 第八百三十九条 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与参加多式联运的各区段承运人就多式联运合同的各区段运输约定相互之间的责任;但是,该约定不影响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承担的义务。 第八百四十条 多式联运经营人收到托运人交付的货物时,应当签发多式联运单据。按照托运人的要求,多式联运单据可以是可转让单据,也可以是不可转让单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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