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离开泰州市姜堰区 非必要不离泰,不要前往中高风险地区和有病例报告的地区。确需前往的,要在离泰前及返泰后向所在村(社区)报备或所在单位报批。如滞留在涉疫地区,一定要严格遵守当地的防疫措施。 返回泰州市姜堰区 1.与确诊病例(含无症状感染者)有轨迹交叉、有中高风险地区旅居的人员,14天集中隔离+7天居家健康监测;14日内有确诊病例(含无症状感染者)所在县区(直辖市为街道)旅居史的人员,7天(自离开疫情所在县区之日起)严格健康监测,强化核酸检测;14日内有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城市的低风险地区旅居史的来泰返泰人员,需提供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不能提供的需进行核酸检测,核酸检测阴性的可有序流动。如该人员在我市旅居,进行7天健康监测,并在进入我市72小时之内再进行一次核酸检测;省外来泰返泰人员(有疫情发生的省份),24小时内进行核酸检测。 2.针对发生较大较严重疫情的地市,相关地区解封后 (1)对无中高风险区所在县区低风险来泰返泰人员,参照中高风险地所在城市的低风险地区旅居史来泰返泰人员管理。 (2)对有中高风险区所在县区非中高风险区低风险区的来泰返泰人员,有出行证明的,进行7天健康监测,在进入我市时及72小时之内各进行一次核酸检测。 (3)对在中高风险区解除封闭管理、持有解除隔离管控证明的来泰返泰的人员,进行7天居家健康监测。. 疫情防控“重点人群” 新冠病毒暴露风险高、传播风险大、抵抗力较低的人群,包括 1、医务人员 2、移民、海关、市场监管系统一线人员 3、警察、保安、环卫工人、保洁员 4、交通运输从业人员、快递外卖人员、公共场所服务人员、水电煤气等工作人员 5、老年人、慢性基础性疾病患者、孕妇、儿童、伤残人士等人群。 【法律依据】 《传染病防治法》 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