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刑事案件择期宣判法律上没有直接的强制性规定,原则上只要宣判时间未超过案件的审判时限即可,属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对于当庭宣判的案件,因民事诉讼法已有明确规定,法院在实践操作中较为规范。但定期宣判的案件,遍查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没有对宣判时间作任何限制。实践中尤其是基层法院,往往在庭审笔录中以“本案将择日作出宣判”这样的模糊字眼一带而过,在庭审后的十多天乃至几十天才宣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判决书应当同时送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