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灵活工时制度下,小时工的离职自由吗?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和第七十一条规定了非全日制用工的相关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可以口头协议订立合同,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多个用人单位签订合同,但后订立的合同不能影响先订立的合同履行。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但用人单位不需支付经济补偿。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一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拓展延伸 灵活工时制度下,小时工的离职权益保障如何? 灵活工时制度下,小时工的离职权益保障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根据劳动法规定,无论是全职还是小时工,都享有离职的权利。灵活工时制度并不影响小时工的离职自由。其次,雇主应当依法支付小时工的相应工资、加班费和福利待遇,并履行相关的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缴纳义务。如果小时工在离职时发现雇主未履行上述义务,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此外,小时工在离职前应与雇主协商解决未结工资、年假等问题,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总之,灵活工时制度下,小时工的离职权益应当得到充分保障,雇主有责任履行相应义务,而小时工也应了解自己的权益并采取必要的行动来维护。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和第七十一条,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可以订立口头协议,并且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多个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后订立的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合同的履行。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而用人单位在终止用工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根据灵活工时制度,小时工的离职权益应得到保障,包括应获得相应工资、加班费和福利待遇,并确保雇主履行相关的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缴纳义务。在离职前,小时工应与雇主协商解决未结工资、年假等问题,以保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六十五条 【劳务派遣中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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