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天津电动车新规2021 法律问题 |
释义 | 法律分析: 电动自行车应当经公安机关登记、安装号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电动自行车号牌应当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已满十八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可以在固定座椅内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驾驶人以及乘车人应当规范佩戴安全头盔。 法律依据: 《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 第十四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内部交通安全制度,教育本单位人员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二)做好机动车维护保养和安全检查工作,及时消除隐患,保持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良好。 (三)聘用机动车驾驶人的,应当核实并登记其驾驶证和身份证件。 第三十六条 车辆在道路上通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进出、穿越道路或者在路段上转弯、掉头时,应当让在道路上正常行驶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 (二)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放行信号时,应当让先被放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 (三)行人遇人行道有障碍无法正常通行,借用车行道通行时,车辆应当减速、避让。 (四)遇绿化、养护、环卫等车辆和作业人员在道路上进行作业时,应当注意避让。 (五)车辆在五交叉以上路口通行时,路口有标志、标线的,按照标志、标线指示通行。路口没有标志、标线的,通行右侧的第一个路口时,应当按右转弯通过;通行右侧的隔一个路口时,应当按直行通过;通行右侧的隔二个以上路口时,应当按左转弯通过。 (六)车辆用作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应当经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市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取得通行牌证。 第三十七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通行,驾驶人、乘车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等待通行信号或者前方受阻临时停车时,机动车驾驶人不得允许乘车人上下车辆; (二)机动车因故障或者交通事故在车行道停车时,乘车人应当迅速离开车辆和车行道; (三)进入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小型客车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其他机动车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20公里; (四)机动车需借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行驶的,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20公里; (五)机动车牵引挂车、故障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牵引其他车辆或者物品; (六)除执行任务的军用、警用、消防救援等特种摩托车外,不得驾驶摩托车在外环线以内道路(不含外环线)通行; (七)明知驾驶人无驾驶证、饮酒或者吸毒的,不得乘坐其驾驶的机动车; (八)乘坐公共汽车、交通班车应当在线路站牌候车点候乘; (九)乘坐货运机动车时,不得坐在车厢栏板上或者站立; (十)同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未设置限速标志、标线的,在城市道路(城市快速路除外)上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70公里,在公路(高速公路除外)上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80公里; (十一)同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且未施划导向标志、标线的路口,机动车左转弯或者掉头时,应当在最左侧机动车道通行,右转弯时,应当在最右侧机动车道通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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