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包括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属于占有改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六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二十七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第二百二十八条 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