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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收养证和领养证的区别
释义
    一、收养证和领养证的区别:
    收养证和领养证并没有很大的区别。一般来说,“领养”就是法律上的“收养”。
    收养是指收养人通过法律程序自愿收养别人生的子女,包括非婚生子女或者孤儿等,然后把孩子带回家作为自己的子女的进行抚养。收养别人的孩子作为自己的孩子,收养者称为养父养母,被收养者称为养子或养女。
    二、收养证要怎么办理
    (一)申请。
    1、收养人夫妇二人皆需到场办理手续,如一方无法到场,要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如果孩子≥10周岁,也要到场。这必须要得到双方的同意,因此需要当事人要亲自办理手续,便于登记部门核对和确定收养资格和收养意愿。
    2、将相关证明和资料提交给登记部门:
    (1)户口本,身份证。
    (2)申请人所处单位、村委会、居委会(三选一)提供的婚姻状况、有无子嗣、抚养教育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如果是福利院的孤儿,还需要出示该福利院提供的准收养证明。
    (4)如果是弃婴,则需要准备有关机构提供的联系不上其生父母的证明。
    (5)若是身有残疾的孩子,要出示县级医院或者所在孤儿院提供的残疾证明。
    注:有人事部门的单位提供的证明才有效,并且该证明有效期为三个月。
    3、提交材料后,要按照要求认真填写《收养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的初衷,并且保证不丢弃、不虐待并且抚养被收养人以及其它相关内容。
    (二)审查。
    登记部门会对申请人经行完善的审查。具体内容如下:
    1、是否符合《民法典》规定条件,如果是夫妇,二者都需要审查。
    2、了解申请人的为什么要收养,观察其真实意思表达。
    3、查看申请人情况,是否符合要求。如果被收养者大于十岁,还要询问他的意愿。了解孩子的来源,认真审查看看是否为假弃婴。
    4、了解申请人是否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5、了解社会福利机构的送养人资格。
    (三)登记。
    经过审查并且了解申请人、孩子以及送养人的情况,即可判断是否允许登记。如果符合《民法典》,则可以颁发领养证。如果不符合,则需要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三、登记收养需要哪个部门
    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根据不同的情况,办理收养登记的地点也不同:
    (一)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二)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三)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四)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法律依据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第四条 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
    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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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0 16:02:56